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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蔡某某、中铁十一局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蔡某某,中铁十一局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4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凯,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雯,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96年1月4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20-12号。法定代表人:代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蔡某某、中铁十一局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7年2月23日到本院领取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至今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荣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小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