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家延与陈建、方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家延,陈建,方海霞,陈先刘,赵家延,陈建,方海霞,陈先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203号原告:赵家延,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陈建,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方海霞(陈建配偶),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系被1配偶。被告:陈先刘(陈先牛,陈建父亲),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赵家延与被告陈建、方海霞、陈先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赵家延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家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家延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赵家延负担。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