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时妹与被告唐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时妹,唐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775号原告:钟时妹,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建国,男,l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负责人:姚惠明。原告钟时妹与被告唐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钟时妹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时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时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钟时妹负担。审 判 长  蒋素珍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人民陪审员  周宝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雷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