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与XX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XX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560号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72518。法定代表人:肖吕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贤,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亚,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XX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