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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0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饶本梅与尹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本梅,尹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0383号原告:饶本梅,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尹迪,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本梅与被告尹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本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本梅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元,由原告饶本梅承担。审 判 长  陈 玉审 判 员  张全超人民陪审员  沈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立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