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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玉溪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嘉达维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溪嘉信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嘉达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809号原告:玉溪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好吃街。法定代表人:杨全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帆,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嘉达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华路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以薰。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3832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