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玉溪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嘉达维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溪嘉信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嘉达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809号原告:玉溪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好吃街。法定代表人:杨全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帆,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嘉达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华路街35号。法定代表人:刘以薰。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3832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