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孙伟与朱东君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伟,朱东君,孙伟,朱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30号申请人孙伟,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朱东君,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伟与被申请人朱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朱东君位于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明珠广场房产一处及皖SX****车辆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东君位于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明珠广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朱东君所有的皖SX****车辆一辆予以查封;三、对担保人孙伟担保财产:皖AA****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振东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章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