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614号鲍亚芹、李淑贤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亚芹,李淑贤,任凤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614号原告:鲍亚芹,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告:李淑贤,女,48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任凤权,男,50岁,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鲍亚芹诉被告李淑贤、任凤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亚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淑贤、任凤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鲍亚芹诉称:被告李淑贤、任凤权系夫妻,原、被告系亲属。于2015年2月被告李淑贤向原告借款3000元,称几天就还上,因是临时借几天,所以当时没让被告出具欠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3000元及自2015年2月份开始以月利2分计算利息。李淑贤、任凤权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淑贤、任凤权系夫妻。被告李淑贤曾在原告处借款3000元,并未出具欠据,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该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显示,原告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曾向李淑贤夫妻二人要过欠款,二被告也均承认欠原告钱,后李淑贤打电话给原告儿子李建龙,再次承认欠原告3000元钱,同时要求李建龙跟其母亲鲍亚芹说和一下,宽限一下时间再偿还该笔欠款,通过原告提供的录音,能够确认二被告欠原告3000元的事实存在,并且原告提供的录音也没有损害二被告的正当权益,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李淑贤、任凤权应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利息的诉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淑贤、被告任凤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鲍亚芹欠款3000元。驳回原告鲍亚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淑贤、任凤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宝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