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797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罗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念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