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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杜凤宽与朱洪检、郭志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凤宽,朱洪检,郭志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60号原告:杜凤宽,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检,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郭志田,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凤宽与被告朱洪检、郭志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凤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凤宽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凤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杜凤宽负担。审 判 长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亓本法人民陪审员  全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隋 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