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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罪犯唐洪祥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不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1102刑更1号罪犯唐洪祥,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1日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2017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6)湘1102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唐洪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罪犯唐洪祥以患有某某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湖南省人民政府医学鉴定指定医院即永州市中心医院对罪犯唐洪祥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鉴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医学鉴定指定医院即永州市中心医院鉴定认定,罪犯唐洪祥诊断患有×××病,结论为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并建议:×××治疗。本院认为,罪犯唐洪祥虽经诊断患多种疾病,但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唐洪祥不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