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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尚某1与贾某、尚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某1,贾某,尚某2,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尚某1,甘肃省张掖市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贾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审被告:尚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审被告:陈某,甘肃省张掖市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尚某1、原审被告尚某2、陈某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78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院的(2015)甘民初字第7867号民事调解书是2015年12月15日作出,同日,申请人尚某1之母陈某(原审被告)作为再审申请人尚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特别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反诉)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申请人至2016年12月23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申诉的期限。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尚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俊国审 判 员  黄 华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