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舒红建、曾正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舒红建,曾正云,王萍,易宗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786号之一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420434。负责人:熊波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恋,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舒红建,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被告:曾正云,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萍,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易宗光,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告舒红建、曾正云、王萍、易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计2531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01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