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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新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54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西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6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检刑诉[2016]56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汉鑫、周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建及其辩护人冯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新建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西平县城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与不特定的群众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7350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新建在无权办理存款业务的情况下,采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新建辩称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应当以单位犯罪定罪,对吸收的存款总数不持异议,但已退还存款户大部分存款本金及利息。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不是起诉书指控的473.5万元,应扣除李新建已经支付的利息;2、李新建的行为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从非法吸收的资金用途上看,被告人非法吸收资金用于正常的���产经营,案发后积极还款;4、被告人一直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应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新建在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西平县城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与不特定的群众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73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李新建的供述和辩解:西平鑫发公司地址在西平县中原大道中段路北,注册资本为50万元,俺哥李更新、魏望高和我是股东,魏望高同时担任公司法人,持股40%,我和李更新各持股30%。2014年3月4日变更法人代表的时间,魏望高把他持有的40%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我了,我担任公司法人,魏望高全部退���,股东是李更新和我。李更新在公司只是挂个名,啥事也不管。李富友是我招聘的公司经理,谢秀萍是公司会计,李泳霖和吕冰是公司工作人员。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商务礼仪服务,不得从事商业投资融资服务,不得从事投资担保,投资咨询及国家限制经营的商业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注册的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州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没有啥关系,郑州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郑州的公司,他们不能设立分公司,我们也不能吸收存款,为了能吸收公众存款,我们就注册了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吸收的存款都交到了郑州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鑫发公司再将钱贷出去。后来郑州业务不好,郑州鑫发公司将钱全部退还给我了,我没有将钱退给储户,而是将钱投资到��许昌禹州市丰轩水暖有限公司了,为了不让我的储户知道,我就找人刻了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钢印,制的假借款合同、假担保函等手续,合同上写的借款人都是按照原来公司的借款人写的,实际上钱并没有到那些人手里。西平鑫发公司在西平县实际上只经营一个业务,就是吸收一般群众的存款,吸收的存款都转到河南省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用于公司投资经营。西平鑫发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没有经过银监会批准。西平鑫发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就是郑州鑫发公司根据投资项目不同,给西平鑫发公司的存款月息二分一到二分三,西平鑫发公司,也就是我,给李富友等公司工作人员月息一分八(必须是以他们本人名义存的),给李富友等人发展的业务员,实际上就是储户,月息一分五。另外业务员往公司介绍的存款,每笔钱再给千分之二的奖金。公司老业务员往公司介绍新业务员,新业务员往公司存的钱,就给老业务员月息一厘五的提成,奖金按笔给,利息和提成按月给。西平鑫发公司对外宣传就是介绍郑州鑫发总公司实力雄厚,资金安全,无风险。郑州鑫发公司总经理来西平讲过几次课,主要内容也是介绍郑州总公司多么厉害,发展的多么好,把钱存在鑫发公司没有一点风险。群众把钱存在西平鑫发公司,鑫发公司会给储户出具借款合同。我吸收了多少存款我具体也不知道,储户将钱放到我那里,我就给郑州鑫发投资有限公司,有的储户将钱放在我那里,过几个月到期就取走了,现在还有剩下20多个储户,储户应该都将借款合同给你们公安局了。我一共吸收多少钱我也记不清楚了,大概就是500万左右,具体以合同为准。其中康某没有合同,她投了20万元钱,原来也没有收据,也没有合同,出事后,到2015年2月7号,我给她打了20万元钱的借条。我吸收的储户资金分别是杨某160万元、谢某6万元、寇某60万元、彭某的是10万元、朱某16万元、孙某的是7万元、李泳霖的是15万元、马某2的是72万元、李某1的是8万元、赵某的是13万元、马某1的是48万元、杨某2的是38万元、王某的是13万元、张某的是5万元、马某3的是13万元、刘某的是20万元、刘林乾的是5万元钱、王鹏需的是12万元钱、刘付洲的是9.5万元,等于在资金链断裂前我那里存款的余额为449万元钱。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的钱经李新建介绍投入到鑫发西平分公司,现在本金和利息收回来一部分,还剩一部分没有收回来。李新建是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护城河路和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负责人就是李新建。我对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询有限公司不是很了解。李新建说鑫发的总公司在郑州市英协路,法人代表王新红。2013年我还去郑州鑫发总公司考察过。李新建有给我们发放宣传单,都是宣传郑州鑫发总公司的资料。当时李新建给我们看的都是郑州鑫发总公司的资料,我见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办的有营业执照,在经理办公室挂着,其他的什么都没有,更不知道中国银监会是否批准。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的时候,李新建对外讲西平鑫发是郑州鑫发的分公司,代理郑州鑫发公司在西平的业务,当时李新建给我说郑州鑫发是省工信厅批准,资金雄厚,利息高,没有风险,安全可靠,劝我投资。我不记得我分几次投的,总共投了60万元。出事后,李新建说2013年6月都不与郑州鑫发合作了,他把钱又投到别的地方了。我不知道李新建把钱都投到什么地方了。我没有去合同上面显示的公司考察过。出事之后,所有的投资户去找李新建要钱。李新建给一部分投资户打了借条,还有一部分签的有还款计划,别的我都不知道了。(2)证人杨某2的证言:我的钱是经李新建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不回来了。李新建以前和我是邻居,李新建是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护城河路和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负责人就是李新建。鑫发的总公司听李新建说在郑州市英协路,法人代表王新红。我和李新建俺两家以前是邻居,关系比较好,俺儿子和李新建经常玩,2012年李新建找我说到他那存钱,利息高,无风险,后来又找我几次讲投资的事,我就投了。我总共投了38万元,分几次投我记不清了,都是通过银行给李新建转的账。钱打给李新建后,一般二、三天内��新建就会给我打电话让我拿借款合同,合同上有担保函、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等。利息是按12‰计算的,三个月期满,签合同时第一个月的利息是直接给付。我把钱给李新建后,我不知道把钱具体都借给谁了,我没有去合同上面显示的公司考察过。我一共获得的利息大约有10万元,投了多次,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2015年3月份,我儿子杨某1告诉我说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事了,钱收不回来了。(3)证人马某1的证言:我的钱通过马某2存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了,现在本金和利息收不回来了。我和马某2都是重渠的闺女,一直都认识。马某2是投资户,她的钱也存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了。以前我在李新建住的地方租赁过房子,只是认识,投钱的时候,通过马某2才知道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李新建办的。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护城河路和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负责人就是李新建。我去过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州鑫发总公司我没有去过。李新建说鑫发的总公司在郑州。我没有去过,见过李新建屋里挂照营业执照。2013年春节我去马某2家玩时,马某2给我说把钱存到西平鑫发安全可靠,利息高,我的钱也存到西平鑫发了,公司正规没问题。我先拿5万元存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月息12‰,存了三个月后,我看鑫发公司也很讲信誉,利息按时给,我这五万元存款到期后,我又找点钱,总共28万元于2014年9月29日存到鑫发公司,存款期限三个月。鑫发公司给我出的有担保函。2014年11月11日我又往鑫发公司存了20万元,和上一次一样,存款期限三个月,月息12‰。这两笔存款都还没有到期,鑫发公司就出事了,还不了我的钱了。后���李新建还给我17.76万元,还欠我30.24万元没给我。(4)证人马某2的证言:我是在2012年11月份经同学李富有介绍接触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时李富有给我说他是“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郑州“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西平设的办事处,代理郑州“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李富有向我出示了郑州“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很多鑫发公司的宣传材料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文件,使我相信“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合法经营,是受法律保护的,把钱存在“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没有什么风险。我就开始往“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钱,截止2014年11月份李新建无法兑付本息的时间,我在“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还有六份存款担保函,共存款七十二万元。(5)证人赵某的证言:我的钱经马某2介绍投入到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收不回来了。马某2是我们单位的,她是会计,她给我介绍的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西平县鑫发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护城河路和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李新建是负责人,其他情况我也不太清楚。西平县鑫发商业咨询有限公司的总公司听说在郑州市英协路,我没有去过。马某2给我说,投资鑫发公司,利息是一分五,还说那个公司资金雄厚,她已经考察过了,利息高,没有风险,安全可靠,她自己及她亲戚也投入了很多钱,我感觉可以挣钱,就给先后几次给李新建打钱了,最后一次是2014年11月20日,我给李新建打了十三万元钱,给了我1560元利息,我就拿了借款合同,合同上有担保函,借款合同、还款计���书。后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马新建给了我们48100元钱,还欠我81900元钱。(6)证人张某的证言:我的钱经马某2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钱收不回来了。李新建是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情况我开始不知道,钱我都是通过我单位马某2投入到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后来要不回来钱了,我才知道公司在西平县护城河路和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负责人就是李新建。鑫发的总公司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是马某2介绍我把钱投入到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马某2是我单位的会计,她给我说投资到哪里有保证,利息高,她本人的钱也在哪里投,我们单位还有几个人也在哪里投,都没有问题。她还说给我月息一分五,给人的都是一分二,她不收我的好处费,我就相信她了。2014年11月18日,我给马某2五万元现钱,马某2转账给了李新建。当时马某2就给我600元钱,说先按一分二的利息给我,剩下的下个月按一分五的利息一起给我,结果就出事了。钱打给李新建后,马某2给了借款合同,合同上有担保函、借款合同、还款规划书,是马某2代我签的名字。我把钱给李新建后,我不知道把钱具体投资到那了。我不知道到李新建公司存款的对象有什么特定要求。公司资金链断裂后,李新建给马某2打了18500元钱本钱,马某2将这18500元钱给我了,李新建给我打了一个欠我31500元钱的欠条。(7)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经马某2介绍投入到鑫发西平分公司八万元。马某2在鼎力房地产项目里是会计,我在那售房时认识的马某2,马某2介绍说把钱投到鑫发公司利息高,我为了获取高息,就把钱投到鑫发公司了。我于2014年11月10日和14日分两笔存入西���鑫发公司李新建处八万元整。当时承诺月息12‰,存期为3-4个月,到今天为止,已收回本金29600元,利息未收回,还有50400元本金未收回。我投的八万元是现金支付的,第一次交三万元,第二次交五万元。我投的八万元有收据,有担保函和合同。李新建是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不了解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只知道在护城河路和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办公,负责人是李新建。(8)证人马某3的证言:我的钱经马某2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在钱收不回来了。马某2是我单位的会计,我们两个私人关系很好,她给我介绍的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护城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李新建是负责人,其它情况我也不太清楚。西平县鑫发商业咨询有��公司的总部在那我开始不知道,后来听说在郑州市英协路,我没有去过也不太清楚。后来资金链断裂后,李新建说他早就与那个公司没有联系了,李新建欺骗我们,还说是郑州鑫发公司西平分部,他自己注册的公司,我们也不知道名字。(9)证人谢某的证言:我的钱经李富有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在钱收不回来了。李富有是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我们两个私人关系很好,他给我介绍的鑫发商业信息有限公司。西平县鑫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护城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李新建是法人。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总部在哪开始我不知道,后来知道是在郑州市英协路,我也没有去过。后来资金断裂后,李新建说他早就与那个公司没有关系了,李新建欺骗我们,还以郑州鑫发公司西平分部的名誉吸收我们的钱,他自己注册的啥公司我也不清楚。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我合同上都签的是一分二的利息,给业务员或者介绍人有好处费,李富有说他不要好处费了,实际给我一分五的利息。给了我两个月的利息,一共是1800元钱。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我们都以为是郑州鑫发投资公司在西平设的分部,后来出事了,才知道李新建的鑫发公司早就脱离了郑州鑫发公司,他的公司没有吸储资质,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西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吸收存款对象没有啥要求,谁都可以将钱投资到他那里。(10)证人王某的证言:我的钱经李富有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在钱收不回来了。李富有开始是鑫发公司经理,只要给鑫发公司介绍投资户,享受业务员待遇,我们两个私人关系很好,他给我介绍��鑫发商业信息有限公司。西平县鑫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护城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李新建是法人。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总部在哪我开始不知道,后来知道是在郑州市英协路,我也没有去过。后来资金断裂后,李新建说他早就与那个公司没有关系了,李新建欺骗我们,还以郑州鑫发公司西平分部的名誉吸收我们的钱,他自己注册的啥公司我也不清楚。(11)证人刘某的证言:我的钱经马某2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在钱收不回来了。马某2她是西平县鼎力制杆厂会计,我们两个私人关系很好,她给我介绍的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西平县鑫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护城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李新建是法人。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总部在哪我开始不知道,后来知道是在郑州市英协路,我也没有去过。后来资金断裂后,李新建说他早就与那个公司脱离关系了,李新建欺骗我们,还以郑州鑫发公司西平分部的名义吸收我们的钱,他自己注册的啥公司我也不清楚。(12)证人孙某的证言:我的钱经李付领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在钱收不回来了。李付领是我们一个居委会,我们认识,他也在西平鑫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投签了,他给我介绍的鑫发商业信息有限公司。西平县鑫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护城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李新建是法人。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总部在哪我开始不知道,后来知道是在郑州市英协路,我也没有去过。后来资金断裂后,李新建说他早就与那个公司脱离关系了,李新建欺骗我们,还以郑州鑫发公司西平分部的名誉吸收我们的钱,他自己注册的啥公司我也不清楚。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我的利息合同上都签的是一分二的利息,谁介绍有好处费,李付领不要好处费,实际给我一的是一分五的利息。一共给了我5个月的利息,利息共计5250元钱。2014年11月份以后利息就没有再给我利息了。(13)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的钱经李新建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在钱收不回来了。李新建与我是一个居委会的,他是一组的,我是二组,我们相互认识,他是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西平县鑫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护城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李新建是法人。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总部在哪我开始不知道,后来听说是在郑州市英协路,我也没有去过。后来资金断裂后,李新建说他早就与郑州鑫发公司脱离关系了,李新建欺骗我们,还���郑州鑫发公司西平分部的名誉吸收我们的钱,他自己注册的啥公司我也不清楚。大概2013年,我村李新建给我介绍,说他的信息咨询公司是郑州鑫发公司在西平的分部。他说将钱投资到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利息高,还说鑫发郑州总部注册资金一个多亿,资金雄厚,没有风险,安全可靠,他还说自己也有工商执照,工商执照就在他办公室挂着。他还说那个公司效益好,利息一分五。(14)证人康某的证言:我的钱经吕冰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在钱收不回来了。吕冰与我是同学,她在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班,我经常去找她玩,她说她的钱放在了西平鑫发公司,利息高,有保证,安全可靠,我就将钱也放在了哪里。西平县鑫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护城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说是郑州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平的分部,李新建是法人。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总部在哪我开始不知道,后来听说是在郑州市,我也没有去过。后来资金断裂后,李新建说他早就与郑州鑫发公司脱离关系了,李新建欺骗我们,还以郑州鑫发公司西平分部的名誉吸收我们的钱,他自己注册的啥公司我也不清楚。(15)证人彭某的证言:我的钱经李新建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在钱收不回来了。李新建是我朋友介绍认识的,他是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西平县鑫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护城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李新建是法人。大概2013年8月份,我认识李新建后,李新建给我介绍,说他的信息咨询公司是郑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西平的分部。他说将钱投资到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利息高,��说鑫发郑州总部注册资金一个多亿,资金雄厚,没有风险,安全可靠,他还说自己也有工商执照,工商执照就在他办公室挂着。他还说那个公司效益好,利息一分五。我就相信了,我开始就在西平县建设银行,向李新建账户上打了5万元钱,我的账号是62×××81,李新建的建行账号是多少我也忘记了。打钱后过了几天,李新建给我签了借款合同,合同上有担保函、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合同上签的是借款三个月,开始的时候到月就给我打利息,我感觉也没有啥问题,2014年7月份,我投入10万元钱。后来资金断裂,李新建又给了我3.7万元钱,还欠我6.3万元钱。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给我的利息合同上都签的是月息一分二的利息,谁介绍有好处费,李新建不要好处费了,实际给我一的是月息一分五的利息。一共给了我多少利息,我现在也记不清楚了。(16)证人寇某的证言:2013年7月份的时间,我通过表弟杨某1认识了李新建,刚开始杨某1给我说他把他自己的钱存在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郑州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把钱借给其他需要用钱的公司,存款月息给一分五,当时我想着杨某1是自己亲戚,不会骗我,我又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西平县护城河路上的办公地点去看了,李新建带着杨某1、我和我丈夫王伟山一起去郑州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去考察,感觉人家公司很正规,实力也雄厚,我第一次往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存了十多万元钱,然后郑州鑫发投资担保公司做担保,把我的钱借给其他需要用钱的公司,借款期限一般是三四个月,借款合同到期后,过不了几天就借给另外的公司了,重新订合同,还是郑州鑫发投资担保公司作担保。借款合同上写的月息一分二,实际���给我月息一分五。前期一直很正常,李新建每月都按时把利息打到我的卡上。一直到2014年12月,李新建说郑州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事了,公司倒闭了,我的钱给不了我了。我和我丈夫王伟山要去郑州鑫发公司问问啥情况,李新建没办法了才说,其实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郑州鑫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早已经脱离关系了,他自己把我们这些储户的钱都投资到禹州一家水暖器材公司了,现在那家水暖器材公司倒闭了,还不了他的钱,他也还不了我们的钱。(17)证人朱某的证言:我的钱经李更新介绍投入到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现在钱收不回来了。我妻子黄爱平在西平县喜盈门卖衣服,认识了李更新,李更新也在哪里卖衣服,李更新是李新建的哥哥。西平县鑫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护城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北角二楼,李��建是法人。西平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总部在哪我开始不知道,后来知道是在郑州市,我也没有去过。后来资金断裂后,李新建说他早就与那个公司脱离关系了,李新建欺骗我们,还以郑州鑫发公司西平分部的名义吸收我们的钱,他自己注册的啥公司我也不清楚。我开始在西平县建设银行,向李新建账户上打了10万元钱,我的账号是43×××50,利息也是打到我这个卡上的,李新建的建行账号是62×××54。打钱后过了几天,李新建给我签了借款合同,合同上有担保函、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合同上签的是借款三个月,每月李新建都按时给们利息,我感觉也没有啥问题,就继续又投资在哪里。最后一次是2014年7月份,我一次放在鑫发公司16万元钱,借款期限3个月。后来资金断裂,李新建又给了我5.92万元钱,还欠我10.08万元钱。三、鉴定意见河��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豫世会[2016]会鉴字第09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截止2016年10月19日,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23人,共37笔,吸收存款本金共计4735000.00元,累计归还本金2360592.00元,下欠本金2374408.00元。四、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新建个人身份情况。(2)驻马店银监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分局未批准或初审“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3)证人马某2提供的西平鑫发公司宣传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新建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立的公司情况。(4)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法定代表人系魏望高;2014年3月4日法定代表人系李新建。���营范围为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商务礼仪服务。(5)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变更明细及变更信息:证实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3月4日股东由魏望高、李新建、李更新变更为李新建、李更新。(6)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做出的(2015)许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河南丰轩塑胶管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新建偿还借款本金540.1万元及利息。(7)前科证明:经西平县公安局柏城派出所出具的李新建无违法犯罪前科。(8)查获经过:证实李新建于2016年6月12日被传唤到案进行询问,询问后将其刑事拘留。(9)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吸收储蓄人资金明细,投资人杨某1、杨某2、马某1、马某2、借款合��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担保函、还款计划书、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投资人杨某160万元,月利率1.2%,存款为3个月,利息支付3个月,目前本金231328元未还;非法吸收杨某238万元,当时利率1.2%,存款3个月,利息支付3个月,目前本金158000元未还。非法吸收马某148万元,当时月利率1.2%,存款3个月,利息支付3个月,目前本金30.24万元未还。非法吸收投资人马某272万元,存款期限3-6个月,月利率为1.2%,目前本金27.16万元未收回。(10)赵某、张某、李某1、马某3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担保函、还款计划书、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投资人赵某13万元,存款期为四个月,月利率1.2%,目前本金81900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张某5万元,存款期限四个月,月利率1.2%,目前3.15万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李某18万元,存款期限3-4个月,月利率1.2%,目前50400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马某313万元,存款期限五个月,月利率1.2%,目前8.19万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谢某6万元,存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为1.2%,目前37800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王某13万元,存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1.2%,目前8万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杨新耀6万元,存款期限3个月,月息1.2%。非法吸收投资人刘某20万元,存款期限4个月,月息1.2%,目前有12.6万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孙某7万元,存款期限5个月,月利率1.2%,目前44100元未收回。(11)李泳霖、康某等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担保函、还款计划书、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投资人李泳霖15万元,存款期限三个月,月息1.2%,目前30580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康某20万元,月息1.8%,存款期限三个月,目前还有20万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彭某10万元,月利率1.2%,存款期限3个月,目前63000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寇某60万元,月利率1.2%,存款期限3个月。非法吸收投资人朱某16万元,月利率1.2%,存款期限3个月,目前有100800元未收回。非法吸收王鹏需12万元,月利率1.2%,存款期限3个月,目前还有7.56万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刘付洲95000元,月利率1.2%,存款期限5个月,目前65400元未收回。非法吸收投资人刘林乾5万元,月利率1.2%,存款期限4个月,目前有31500元未收回。(12)李新建出具的欠杨某2、杨某1余款的情况说明、见证书、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新建所欠杨某2、杨某1余额101408元。(13)李新建出具的欠马某1、马某2、赵某等人余款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新建非法吸收存款情况。(14)李新建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新建的吸收存款的资金流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建在无权办理存款业务的情况下,采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以及辩护人辩称本案为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论处”的规定,本案中西平县鑫发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本案中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并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故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新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新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退赔本案中23名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新伟审判员  张欣广审判员  苑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