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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华,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女,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住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三泰街24号景江东方Z层。法定代表人杨建春。李爱华与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1495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李爱华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1495号裁决即李爱华与湖南宇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