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红晓、杨红波等与廖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晓,杨红波,杨红燕,杨金灵,廖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08号原告:杨红晓,女,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内乡县。原告:杨红波,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内乡县。原告:杨红燕,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内乡县。原告:杨金灵,男,汉族,1960年2月21日出生,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印,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玉春,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内乡县。原告杨红晓、杨红波、杨红燕、杨金灵与被告廖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20日,廖玉春向杨金波借款100万元,并向杨金波出具借款借据。2015年2月15日,杨金波死亡。原告四人系杨金波法定继承人,廖玉春借款至今,本息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杨金波未履行现金交付义务,杨金波与廖玉春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未生效。原告作为杨金波的法定继承人请求廖玉春还款无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杨红晓、杨红波、杨红燕、杨金灵的起诉。原告杨红晓、杨红波、杨红燕、杨金灵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松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传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