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翟西传、张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西传,张淑保,高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1931号申请人:翟西传,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张淑保(又名:张淑宝),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高玉红,女,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翟西传与被申请人张淑保、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淑保、高玉红的银行存款及工资1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翟西传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淑保、高玉红的银行存款及工资14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