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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国良申请执行尚志市帽儿山镇喜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良,尚志市帽儿山镇喜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良,男,1946年5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帽儿山镇喜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云波,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良与被执行人尚志市帽儿山镇喜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