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郝栓锁、郝贵海与二审被上诉人郝贵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栓锁,郝贵海,郝贵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监7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郝栓锁,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郝贵海,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郝贵锁,男,194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审上诉人郝栓锁、郝贵海与二审被上诉人郝贵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作出(2012)运中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杨晓英审判员 席少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