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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郝栓锁、郝贵海与二审被上诉人郝贵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栓锁,郝贵海,郝贵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监7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郝栓锁,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郝贵海,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郝贵锁,男,194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审上诉人郝栓锁、郝贵海与二审被上诉人郝贵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30日作出(2012)运中民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杨晓英审判员 席少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闫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