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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7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爱婷与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吕彩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婷,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吕彩姜,黄种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7904号原告:陈爱婷,女,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片区2—11C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37622748。法定代表人:黄仕达,总经理。被告:吕彩姜,女,1967年2月11日,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种时,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爱婷与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兴公司)、吕彩姜、黄种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兴公司、吕彩姜、黄种时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爱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时兴公司偿还陈爱婷借款本金59.8万元及自2014年10月16日起算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吕彩姜、黄种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时兴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0月16日在吕彩姜、黄种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下,向陈爱婷借款59.8万元,陈爱婷依约将出借资金598000元转账汇入时兴公司指定账户,后各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2%计付利息,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等内容。借款期限届满,陈爱婷催讨未果,故起诉。时兴公司、吕彩姜、黄种时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6日,时兴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陈爱婷借款59.8万元,陈爱婷转账将上述款项汇入时兴公司指定账户。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出借方)陈爱婷,乙方(借款方)时兴公司,甲方借给乙方59.8万元,甲方通过转账支付给乙方,已按乙方要求汇入指定的账户:户名:梁珊珊,开户行:建行新罗支行,账号:62×××09;借款利息(月息)2%,应于每月16日前支付;借款期间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1月30日,借款保证人为黄种时,吕彩姜。”时兴公司在乙方处盖章,吕彩姜在保证人处签名,并书写其本人居民身份号码,同时吕彩姜将其持有的黄种时私章加盖在保证人处,并由其代为书写黄种时的居民身份号码。借款期限届满,陈爱婷催讨未果,故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保护,陈爱婷与时兴公司、吕彩姜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黄种时未在《借款协议》保证人处签字,仅由吕彩姜将其持有的落款为“黄种时”的私章加盖在保证人处,协议签订前,黄种时未授权给吕彩姜,协议签订后,黄种时亦未对吕彩姜上述加盖私章的行为予以追认,故吕彩姜加盖黄种时私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黄种时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且出借人陈爱婷对吕彩姜个人加盖黄种时私章的行为知情,故陈爱婷要求黄种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时兴公司向陈爱婷借款本金59.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期间届满,时兴公司拒不还本付息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限期给付。陈爱婷在保证期间诉请要求吕彩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吕彩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时兴公司追偿。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爱婷借款本金59.8万元,并以59.8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本院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吕彩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彩姜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陈爱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70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吕彩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洁代理审判员 邱  声  宜人民陪审员 郑  万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锡莹(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