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利群与金泉、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群,金泉,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张利群,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金泉,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26381-1,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法定代表人:金泉。张利群与金泉、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金泉、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利群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1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财审 判 员 杨宏均助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