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XX与被告白杨、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白杨,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1153号原告XX,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文化,系延长石油南泥湾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白杨,男,汉族,1986年8月19日出生,陕西延川县人,大专文化,系延安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化砭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宇,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研究生文化,系延长石油青化砭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白杨、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XX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525元。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