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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萍与被执行人尹艳萍、陈亮、邓小牛、刘超、廖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萍,尹艳萍,陈亮,邓小牛,刘超,廖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尹艳萍,女,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邵阳市雍翠豪苑。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邵阳市雍翠御峰。被执行人:邓小牛,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廖莎,女,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萍与被执行人尹艳萍、陈亮、邓小牛、刘超、廖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萍因申请错误为由,于2017年4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03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宁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