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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建勇与被上诉人逯国庆、赵延莉、赵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建勇,逮国庆,赵延莉,赵勇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逮国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延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勇安。上诉人郭建勇因与被上诉人逮国庆、赵延莉、赵勇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郭建勇递交上诉状后,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建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杜 明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