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安美、茶定中申请执行陈立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美,茶定中,陈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赵安美,女,1959年4月8日生,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申请执行人茶定中,男,1961年1月1日生,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潘朝雄,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尹加成,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立虎,男,1963年2月28日生,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关于赵安美、茶定中申请执行陈立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盈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立虎、王根徐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陈立虎负担赔偿款53952元、诉讼费811元、执行费700元,合计55463元;由被执行人王根徐负担赔偿款7383元、诉讼费203元、执行费150元,合计7736元。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根徐已履行完执行款7736元;被执行人陈立虎已履行执行款10700元(含执行费700元),剩余尾款44763元尚未履行。经本院调查,因被执行人陈立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安美、茶定中同意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盈法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立虎支付执行款10000元,还剩尾款34763元未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2012)盈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陈立虎应尽给付义务的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476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立虎已将执行款34763元交来本院用于清偿债务,并已兑付给申请人赵安美、茶定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3123执恢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黄正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维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