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执字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檬与李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字286-7号申请人李檬。被执行人。李檬与李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冀0606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勇在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大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16.648%股份。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二、冻结期限从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车辽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晓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