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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宁波市江北旭日精工机械部件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宁波市江北旭日精工机械部件厂,陈明君,竺旭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254102066。代表人:陆小波。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旭日精工机械部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私营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725132537。法定代表人:陈明君。被执行人:陈明君,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竺旭锋,男,1971年7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江北法院(2016)浙0205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24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竺旭锋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柳山庙沿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甬北慈私字第(2001)02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北国用(2001)字第3711号]的房地产及固定装修。买受人竺淼于2017年03月16日以最高价100500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竺旭锋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柳山庙沿4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甬北慈私字第(2001)02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北国用(2001)字第3711号]的查封;其后查封自动失效。二、将被执行人竺旭锋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柳山庙沿4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甬北慈私字第(2001)02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北国用(2001)字第371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竺淼(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竺淼(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董立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205执1897号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旭日精工机械部件厂、陈明君、竺旭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05执189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一、解除被执行人竺旭锋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柳山庙沿4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甬北慈私字第(2001)02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北国用(2001)字第3711号]的查封;其后查封自动失效。二、强制注销被执行人竺旭锋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甬北慈私字第(2001)02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北国用(2001)字第3711号];强制注销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所持有的他项权证[浙(2016)宁波市(慈城)不定产证明第0001009号]并协助办理相关等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均已遗失无法提供原件)。三、将被执行人竺旭锋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柳山庙沿4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甬北慈私字第(2001)026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北国用(2001)字第3711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竺淼(身份证号码:330205199806173331)所有。附:(2016)浙0205执1897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