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沈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602号之一原告:李某,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住该镇。被告:张某,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住该县。被告:沈某,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住该县。被告:张某,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村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张世彦现住址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福山审 判 员 康逢军人民陪审员 于国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