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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丁某与米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米某,丁某,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576号原告:丁某,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被告:米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