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谢秀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秀兰,唐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秀兰,女,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唐文兵,男,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谢秀兰与唐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潭仲调字第2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谢秀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6)潭仲调字第256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