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家鹏、叶存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鹏,叶存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鹏,男,2009年7月20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1988年5月1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叶存贵,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家鹏与被执行人叶存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0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家鹏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存贵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家鹏医疗费用5865.28元,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叶存贵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叶存贵20**年4年6日前向申请人李家鹏支付2000元,余下的3865.28元于2017年5月29日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50元,总计65元由被执行人叶存贵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