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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9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吉列色组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拖县人民法院,吉列色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96号申请执行人:布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吉列色组,男,彝族,1981年7月1日出生,四川省布拖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布拖县。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布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吉列色组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列色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布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吉列色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执行。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燕审判员  杨 溢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