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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庆阳、马胜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阳,马胜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庆阳,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马胜群,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朱庆阳与马胜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147号生效裁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证券、公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滚动查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安部门发函请求协助追查被执行人下落。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梅影审 判 员  陈建宇代理审判员  陈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