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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罗永利与梁景卫、陶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利,梁景卫,陶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1517号原告:罗永利,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陶琳曦,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景卫,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陶利明,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罗永利与被告梁景卫、陶利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永利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罗永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