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林。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X。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同力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2-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