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鹤立与易军、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鹤立,易军,张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538号原告:黄鹤立,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利、童梅,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易军,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康,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红霞,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黄鹤立与被告易军、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小武审 判 员 王世梅人民陪审员 曾红胜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