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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鹤立与易军、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鹤立,易军,张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538号原告:黄鹤立,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利、童梅,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易军,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康,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红霞,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黄鹤立与被告易军、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小武审 判 员  王世梅人民陪审员  曾红胜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段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