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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陈刚、李玉芬、徐万清、李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陈刚,李玉芬,徐万清,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复路8号。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刚,男,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白泡子乡长林子村6组。被执行人:李玉芬,女,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白泡子乡长林子村6组。被执行人:徐万清,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白泡子乡长林村4组。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75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白泡子乡劳动村4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刚、李玉芬、徐万清、李秀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解协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2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