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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韦春燕与陈丽霞、蒋献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春燕,陈丽霞,蒋献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0号原告:韦春燕,女,生于1978年3月8日,汉族。被告:陈丽霞,女,生于1982年1月19日,汉族。被告:蒋献民,男,生于1978年5月13日,汉族。原告韦春燕与被告陈丽霞、蒋献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韦春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春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春燕负担。审判长  孙彦伟审判员  杜雪霞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