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世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2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17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焦云普,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建及其辩护人焦云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控,2016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刘世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康居西城七组团车道口处,因小区车辆乱停乱放要求小区保安处理未果,便与小区保安涂某某、马某某、叶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继而抓扯殴打,刘世建手持铁质停车牌向保安挥舞,并打中被害人叶某某腰部,致叶某某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叶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审理中,被害人叶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世建赔偿其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叶某某对刘世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世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人涂某某、马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病历,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刘世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世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世建的辩护人认为,刘世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刘世建宣告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建要求小区保安处理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问题本无不当,但其在与保安发生冲突后不能正确处理,持铁质停车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刘世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刘世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刘世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祁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