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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52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雄县。被告蔡某,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