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27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秭归宏林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赵绪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宏林商品砼有限公司,赵绪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1526号原告秭归宏林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开发区九里工业园河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661497643。法定代表人付懋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绪美,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宏林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绪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绪美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的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秭民审 判 员  谭家贵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雅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