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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执复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游邵文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游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复26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中路25号。负责人曾卫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游绍文,男,现在邵阳监狱服刑。由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游绍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以(2016)湘132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复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称:第一,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有明确法律依据,其法定权利不容侵犯;第二,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于法无据,甚至与相关法律相悖;第三,如果按照新化县人民法院的该项裁定,将会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新化县人民法院的(2016)湘132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本院查明,游绍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做出(2015)新法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游绍文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四万三千六百一十元,返还被害人。因游绍文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2014年7月4日,新化县公安局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游绍文、伍爱云名下的财产。上述财产均系游绍文非法集资款置业形成的涉案财产。该院于2016年5月18日做出(2016)湘1322执122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拍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向该院提出异议。另查明,游邵文、伍爱云于2012年11月30日以上述财产做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进行了贷款。2016年10月21日,复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以(2016)湘132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认定游绍文取得上述资金及财产系源于非法债务,应当依法追缴,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主张不妥。该案没有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本案双方已就抵押行为办理了抵押登记,复议人属于善意抵押权人,其享有该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裁定如下: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执异26号执行异议裁定。审 判 长  肖学军审 判 员  陈 辉代理审判员  董亚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世达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