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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曹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667号原告:阳某某,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民,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