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讼代理人李凤茜、刘鑫玉,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某,2016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元西伍,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吉伟,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偿其经济损失223294.4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杨功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讼代理人李凤茜、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元西伍、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鲁0786刑初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中止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现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明毅华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