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飞与孟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孟凡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920号原告:赵飞,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孟凡亮,男,1990年2月27日。原告赵飞与被告孟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5日,赵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飞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