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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飞与孟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飞,孟凡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920号原告:赵飞,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孟凡亮,男,1990年2月27日。原告赵飞与被告孟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5日,赵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赵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飞负担。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