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旭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旭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019号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杨旭之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旭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