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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覃启忠、覃启军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启忠,覃启军,肖金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覃启忠,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覃启军,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肖金凡,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322执29号覃启忠与覃启军、肖金凡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覃启军、肖金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9日,覃启军、肖金凡将房屋内的东西搬离完毕,将房屋交给覃启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