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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玉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花,刘文杰,刘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61号申请人:张玉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海。被申请人:刘文杰。被申请人:刘文革。申请人张玉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文杰驾驶的冀D×××××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张玉花以现金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玉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文杰驾驶的冀D×××××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校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