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建平等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平,莫庆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建平,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华天饮食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莫庆凤,女,1942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振华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系莫庆凤之女),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华天饮食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夏淑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蔡奇,市长。委托代理人商思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平、莫庆凤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京04行初24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王建平、莫庆凤于2016年1月27日以邮寄方式,向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依据2015年1月21日国家信访局长传达中央指示:信访结果要公开,提高信访透明度的指示精神,公开王建平、莫庆凤(2户)十一年来到西城信访办所填求见政府领导的登记表及转办函和领导批示及接待信访等的全部信息资料”。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第29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王建平、莫庆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京政复字[2016]3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建平、莫庆凤向西城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访程序中的信息,信访程序属于行政救济制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相关信息。据此,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对王建平、莫庆凤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王建平、莫庆凤的该项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对被诉决定书的起诉,亦应一并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建平、莫庆凤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王建平、莫庆凤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振东审判员 赵世奎审判员 支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