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曾祥金、曾祥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祥金,曾祥增,钟招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金,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增,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招兰,女,1954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上诉人曾祥金、曾祥增与被上诉人钟招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4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曾祥金、曾祥增在提交上诉状并已收到武平县人民法院上诉缴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祥金、曾祥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斌审判员 孟 繁 钦审判员 卢 维 善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晶(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